事由: 關於違反稅務合規行為及處罰的通知
1.
在對 貴公司進行的稅務審計中,依據《1991年所得稅法》第271(1)(c)條,發現存在不當行為。
2.
收到本通知後,貴方有義務在72小時(3天)內向所得稅司提交以下文件。
3.
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文件,將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276C條啟動法律程序。